劳动合同须及时签订对拒签应如何防范
劳动合同须及时签订对拒签应如何防范
若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同样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即在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因劳动合同具有社会化的特点和人身关系的属性,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和具体内容往往包含着一些强制性规定。
《》第10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就属于该类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根据该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应采取书面的形式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不按照法定期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在入职新的单位后,若单位并未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以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问题,这样在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才会对自己的权利有制度的保护。
反之,若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同样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即在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若单位无法就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交相关的证据,亦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则其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就会承担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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