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冷静期超过1天能办理吗
一、30天冷静期超过1天能办理吗
离婚冷静期超过1天,一般不能直接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超过冷静期1天,已经错过申请发放离婚证的时间,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办理,双方若仍要离婚,需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过离婚冷静期。
二、离婚30天冷静期怎么办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设定的程序。在此期间,双方有时间重新审视离婚决定。
若双方仍坚定离婚意愿,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届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完成申请流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若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撤回后,终止。若之后双方又决定离婚,需重新按流程申请离婚登记。
另外,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离婚证,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后若要离婚,同样需重新启动离婚登记流程。所以,面对离婚冷静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性处理,谨慎做出选择。
三、冷静期过了4天还有效吗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失效。这里的三十日是除冷静期届满当日外的后续三十日时间区间。
若冷静期过了4天,且双方在这4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该冷静期是有效的,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的,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冷静期过了4天,但双方未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冷静期失效,若仍要离婚,需双方重新申请离婚登记,重新经历离婚冷静期等相应流程。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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