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一、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以下是一些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1.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若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就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这种情况下想离婚的一方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 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包括子女抚养权归属、数额及支付方式、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时,不适宜协议离婚,需由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3. 对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有分歧。比如的范围界定不清、分割方案无法达成共识,或者对的承担存在争议等,都不能协议离婚,需要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定。
4. 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这类主体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能正确表达真实意愿,所以不能通过协议离婚,应由其法定代理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事宜。
二、约定无效情形
离婚协议约定存在以下几种无效情形:
一是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协议中约定限制一方的条款,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是违背公序良俗。比如,约定将大部分财产给予有过错的一方,而无过错方几乎没有财产分配,这种明显违背公平和善良风俗的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若一方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明显不公平的离婚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协议,协议自始无效。
四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例如,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给一方,损害利益,该协议相关约定无效。
五是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无法实际履行的部分无效。例如,仅笼统约定财产分割,但未明确具体财产范围和分配方式等。
总之,离婚协议的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要写几份
离婚协议书通常需要写三份。具体说明如下:
一份由男方留存。在离婚过程中及离婚后,男方可依据此份协议书明确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各项事宜所达成的约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后续涉及相关事务时有据可依。
一份由女方留存。女方持有的这份协议书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女方维护自身在离婚后各项权益的重要凭证,例如财产分配情况、子女探视权等具体约定,当出现争议时可作为有力证据。
还有一份需要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后,将其存档。这既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官方留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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