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离婚冷静期期间产生的费用怎么算
一、湖北离婚冷静期期间产生的费用怎么算
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产生的费用需要根据费用的性质分别看待。
(一)生活共同费用
1. 如果是在冷静期内仍共同生活产生的诸如、等家庭生活共同费用,一般按照离婚前的约定或者按照以往共同生活期间的分担习惯来处理。若没有约定,一般认为是,双方共同承担。
2. 对于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性支出,例如食品、日用品等,如果是共同使用消费的,也属于共同开销部分。
(二)各自的个人费用
如果是一方在冷静期内单独产生的个人债务,如一方单独的娱乐消费、为个人事务的等,这属于个人债务,由产生该债务的一方自行承担,而不能要求另一方分担。
(三)可能涉及的财产分割相关费用
1. 如果在冷静期内对财产进行评估、审计等,为了明确的范围和价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这部分费用一般由夫妻共同财产先行支付。
2. 如果是一方故意恶意产生的不合理费用,企图侵害另一方权益,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这一情况,不会让恶意方的行为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湖北离婚冷静期期间执意离婚可以吗
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而设置的一个期间。在湖北,离婚冷静期内执意离婚存在一定情况。
如果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这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如果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仍然坚持离婚并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就可以完成离婚登记。如果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不想离婚,另一方执意要离,这种情况下不能在冷静期内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完成离婚。
如果执意要离婚,也可以考虑途径。诉讼离婚并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只要符合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例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经法院审理认定后可以判决离婚。
三、湖北离婚冷静期如何办理
在湖北办理离婚涉及离婚冷静期的情况如下:
(一)协议离婚时
1. 申请
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就是离婚冷静期。
4. 审查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件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5. 登记(发证)
经审查符合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期间,发现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二)如果是诉讼离婚,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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