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自愿放弃探视权有效吗
一、协议离婚自愿放弃探视权有效吗
协议离婚时自愿放弃探视权是无效的。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权利,其设立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密切联系,满足其情感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表明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随意放弃。
另一方面,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关系不应因父母离婚而隔断。即使一方在离婚时表示放弃探视权,日后若其改变想法,且探视对子女并无不利影响,从保障子女获得完整亲情的角度,也应允许其恢复探视权。
因此,在协议离婚中关于放弃探视权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阻止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日后依法行使探视权。
二、签订后可以再反悔吗
签订书后是否可以反悔,需分情况来看:
若双方仅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或重新协商。因为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协议,在未完成离婚登记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若双方已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此时离婚协议书已生效,通常情况下不能随意反悔。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法院经审理,若认定确实存在上述情形,会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对于离婚本身,一旦完成登记,就不能再反悔。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不可逆的,除非双方重新办理手续。总之,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能否反悔,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三、离婚双方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吗
离婚双方不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旨在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亲子关系的维系。
(二)从子女的利益角度出发,探望权的行使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子女需要与父母双方保持一定的联系和互动,获得父母双方的关爱和。即使一方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但这种亲情的连接对子女的成长是不可或缺的。
(三)协议放弃探望权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法律对于探望权有着明确的保障和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私下协议的方式随意剥夺。如果在后续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放弃探望权的一方要求恢复探望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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