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天离婚冷静期之后有一方未到现场可以颁发离婚证吗
一、三十天离婚冷静期之后有一方未到现场可以颁发离婚证吗
在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若其中一方未能出席终结仪式,则婚姻登记机构并不能为其颁发离婚证书。
从婚姻登记机构受理离婚申报之日起计算,在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向该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申报的请求。
当上述期限终止过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起,两造申请人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办证申请。
如无此项申请,即视为其已撤回了离婚申报申请。
这意味着,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务必在接下来的这30天内共同亲临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离婚证书。
期间如有一方未能到达现场,则先前提交之离婚登记申请将会被视为已经撤回,从而导致离婚证书无法顺利发放。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冷静期过了60天有效吗
若您已经度过了离婚冷静期的第60个日历日,则仍然具有进行离婚的资格,但是务必带上相关证件至民政部门再次申请并办理。
自民政部门正式接受您的申请之日起,将经历30天的冷却期,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
如果在这30日内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出席或超过该期限才到达,将会被视作本次离婚的撤销行动,同时,两位当事人仍需继续维持其合法的婚姻关系。
三、婚姻冷静期男方需要给女方钱吗
在实行离婚冷静期机制的前提下,男方并未依据现行的相关而被赋予强制性支付给女方日常生活所需费用的必要承担。
实际操作过程当中,男女双方仍有可能针对此类财务供给事宜进行平等、理性且公正地协议磋商,从而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经济支持方案。
在此基础上,尽管在离婚冷静期内的夫妻关系可能已解除至某种程度,但夫妻双方仍需要继续肩负起子女的重要职责和义务。
若其中一方对于支付生活费或者涉及其他经济事项方面产生异议,可通过友好协商或寻求法律手段妥善解决这一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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