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不同的法律观点和实践解释。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中标后拒签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观点主要基于《》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中标通知书对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应向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此外,一些判例也支持这一观点,认为中标后发标方拒绝与投标方签订合同构成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正式成立,此时仍处于合同订立阶段,因此中标后拒签合同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一观点强调的是缔约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这一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虽然存在争议,但根据最新的法律解释和部分法院的判决趋势,倾向于认为中标后拒签合同的行为更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责任。这是因为中标通知书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且多数情况下,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双方已经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初步合意,从而使得合同关系开始形成。在这种情况下,中标方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正式合同,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法律定义。
因此,总结来说,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更可能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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