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发生在什么时候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发生在什么时候
我国《》第五百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合同成立的约束力,更不是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是约束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招标的法律约束力,对这种法律强制力的违反所承担的不可能是违约责任,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这一责任具有以下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并不等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以书面合同为依据。故在合同尚未完成,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就是合飞律师网小编为你介绍的缔约过失责任这方面的。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合飞律师网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合飞律师网也提供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