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协议离婚需哪些材料
涉外协议离婚需什么材料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中国公民
1、本人的本、;
2、本人的;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b、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书;
3、本人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涉外协议离婚手续程序
1、申请涉外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5、对符合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的通知。
6、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7、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
8、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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