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有什么不足弊端
协议离婚有什么不足弊端
一、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
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往往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更无法预见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二、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三、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协议离婚涉及问题有哪些
协议离婚涉及问题包括夫妻双方,协议给夫妻某一方,那么夫或妻卖房时就需要另一方签字配合过户;孩子问题,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不给,那么另一方需要去法院起诉后才能强制执行。相反,如果是法院判决的房屋归属,那么可以直接拿判决书去房管局进行房屋买卖,抚养费则不必再次起诉,而是拿判决书强制执行抚养费。具体如下:
1、对财产和问题双方无法协商,有争议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谁当原告,谁当被告一般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
2、在财产分割上,一方的仍然归一方所有,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而转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在实际中我们面对协议离婚的时候需要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在离婚的时候更好的进行处理。这也是与我们每个人都相关的事情,大家需要仔细看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合飞律师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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