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存在哪些弊端
一、协议离婚中的条款有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
《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部分当事人一离婚就成了仇人,为了拖延支付给对方的钱款,就故意以此条规定为借口向法院起诉,即使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只有法院审理后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这需花费时间呀,一审、二审程序一过不经一年左右的时间案件结不了,时间有可能会更长。这事让你生气,你也没有办法,这是人家的权利的。
当然,当事人没有权利对离婚的条款进行诉讼啦,只能对财产分割可以提起诉讼。
二、如果没有找专业律师(或其他法律人士)把关,可能会有后患存在,可能会让你后悔一辈子。
对方如果在书上设圈套,你又没看出来,一旦签字就生效啦,你吃亏是显而易见的,签字之前小心点哦,最好找个懂的人把把关,如果你愿意的自然除外啦。
离婚协议书没写好,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一方知道少分财产了却没有办法,支付时间及方式不明确,没有写上或写上了不明确或不周全等问题。
三、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没有力。
协议书不比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离婚后,如果对方不按期支付费、或不履行房屋的过户手续,或不给你共同财产折价款等,你还得到法院起诉,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书有效,你才能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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