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离婚协议规定而产生的财产要怎么办
李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生有一女,原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双方订立“家庭房屋与”协议,约定王先生一次性付给李女士3万元现金,今后一切家庭财产和位于本市**路的房屋财产全归女儿所有,如有变动,李女士有作出家庭财产重新分割的权利。去年8月,王先生擅自与他人订立,将**路房屋出让,得房款58万元。去年10月,王先生购得本市另处一套。为此,李女士以王先生违反约定为由,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房屋转让款22万元。
审理中,被告王先生辩称,后女儿一直随自己生活,在中没有房屋转让款分割的内容,现该房屋只是转变成它处商品房,故不同意李女士诉请。
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给付前妻李女士房屋出让款22万元。
法院认为,原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得,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路房屋归其女儿所有,但被告违反约定将其变卖,原告有权作出重新分割,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回答:
民政局签订的协议,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父母将价值较大的房产留给子女时,应明确财产权利过户的期限、财产管理人责任以及一方违反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后果等内容;也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或到机关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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