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兑现离婚协议时另一方该如何维权
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提起,要求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案情】
3日,张某(男)和刘某,婚后因为工作关系两地。因夫妻性格都很倔强,对事情的处理有分歧时各不相让,加上张某做生意总是亏损,两人见面时经常争吵,有时不欢而散,导致夫妻感情日益冷漠。为此,双方经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约定婚后各人所得归自己所有,张某补偿刘某2.4万元,在离婚后5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可到今年3月底,张某既不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打电话也不接,刘某便多次到博白找张某,张某不是说没钱,就是避而不见。刘某多次向张某的父母诉说也无效。刘某深感无奈。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规定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对张某不支付补偿款的赖债行为,刘某应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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