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放弃财产离婚后悔不该
李某与丈夫郑某原系夫妻。3日,为了解决孙子上学的问题,郑某的父亲将密云兴云甲区的楼房一套赠给郑某和李某。后来李某有了婚外情,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李某承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10日,两人在密云县民政局,并签订,约定“现有兴云甲区ⅹ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的李某反悔,提出当时签订是受郑某胁迫,现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并由郑某给付其房屋折价款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与郑某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协议合法有效,郑某获得密云县兴云甲区ⅹ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李某虽提出该协议系因郑某胁迫所签,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并由郑某给付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