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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的协议离婚是否有效

合飞律师2周前 (03-19)普法百科3

配偶一方患精神病期间,另一方与其,即使办理了登记手续的,仍然无效,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按程序申请人民宣告离婚无效。

案情

朱*凤与王*庆10日,同年10月17日一女。,朱*凤患精神分裂症,自27日起,朱*凤的父母多次带其检查治疗,但未能治愈。27日,朱*凤与王*庆到婚姻登记部门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双方订立了。同日,省民政局向朱*凤、王*庆颁发了。朱*凤的父母得知后即向王*庆提出异议。7日朱*凤的法定代理人朱*柏、王*兰代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朱*凤与王*庆的离婚无效。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方申请,法院委托了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进行。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1日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认为朱*凤有明确的精神病史,无自知力,其患有精神分裂症,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对在上签字这一行为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结论为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

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凤患精神分裂症已多年且未治愈,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王*庆办理时缺乏辨认能力,因此,依法应当认定朱*凤与王*庆的离婚无效。该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规定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凤与被告王*庆27日的离婚无效。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在我国现行中称作双方,指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

由于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的合意与法律的确认结合在一起而成的复合行为,故协议离婚的效力,应受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及法律确认行为的效力的双重影响,只有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及法律确认行为均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协议离婚才是合法有效的。

王*庆与朱*凤的离婚应属无效,但对于该案是按民事诉讼还是按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审理中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婚姻登记机关行政登记行为引起的纠纷,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行为,宣布离婚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形式审查,当事人离婚的形式要件具备,登记机关即可准予离婚,因此,应按民事诉讼程序先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然后再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正是由于意见不同,诉讼中出现了起诉与撤诉的反复。

要正确处理好本案应先对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的理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则。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式的行政决定)。行为即属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自愿缔姻关系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宣告当事人之间成立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互为配偶,相互享有婚姻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登记行为则产生相反的效果。这种登记行为只具有表明身份关系有变动的事实的宣告效力,而没有使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创设效力。既不赋予相对人权利,也不限制当事人权利。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职权

按照婚姻法规定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规定规定,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规定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属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而婚姻登记机关又未能审查出来,发放了离婚证,对此情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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