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哪些约定无效
协议哪些约定无效
夫妻在离婚时会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限定再婚后所子女的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继承人以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三、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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