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哪些情形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者对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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