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平诉新立机械厂劳动争议案
王卫平诉新立机械厂劳动争议案
王卫平与北京新立机械厂(国营第六九九厂)之间的劳动争议案涉及多个方面。首先,双方在2003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年1月2日至2005年8月31日。后来,双方于2005年9月1日续签了劳动合同。
在存续期间,新立机械厂未能按时支付王卫平2007年9月和10月的工资以及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除了应足额支付这些款项外,还需支付额外的25%经济补偿金及50%的违约金。
最终判决新立机械厂向王卫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290元及2007年9月、10月的工资。此外,法院还驳回了王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卫平因新立机械厂未按时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提起诉讼,并在不服的情况下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确认了新立机械厂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工资,但驳回了王卫平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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