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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与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合飞律师2周前 (03-20)普法百科3

申诉方诉称:申诉**明先被聘到被诉方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从事环卫工作,6日被被诉方辞退。双方建立至今被诉方未按照法律规定为申诉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诉方实际支付给申诉方的工资低于标准,实施以来,被诉方没有与申诉方签订,申诉方在被诉方工作期间从来没有放过双休日、,诉请裁决由被诉方补缴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发工资8200元;支付违法的108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9000元;支付双休日、节假日的13040.90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被诉方辩称:,被诉方习水县三*工贸有限公司与申诉**明先解除劳动关系,被诉方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发电厂把打扫卫生承包给周*英和封*奎,承包合同约定公司支付承包费、承包人需要雇工由承包人解决,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后,申诉**明先与承包人产生的关系与被诉方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习水发电厂无关。,解除申诉**明先系承包人封*奎的个人行为,申诉**明先与承包人封*奎产生的是雇工关系,与被诉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申诉方以前的各项诉请,因为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因此被诉方不承担相关责任。经庭审查明:申诉**明先自起在被诉方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从事环卫工作,被诉方习水县三*工贸有限公司下属物业分公司成立,申诉**明先一直在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下属物业分公司工作,与物业分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被诉方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将电厂生活区物业管理承包给周*英,被诉方**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发电厂(原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发电厂)将电厂生活区物业管理承包给封*奎,承包后申诉**明先继续从事原工作至,6日申诉**明先被承包人封*奎辞退。其间被诉方习水收取了申诉**明先300元,退还该保证金。另外查明承包人周*英、封*奎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诉方一直未为申诉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委认为:申诉**明先自起在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及下属物业分公司从事环卫工作,先后由被诉方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及下属物业分公司给付劳动报酬,申诉**明先与被诉方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被诉方将工作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英、封*奎,对自然人周*英、封*奎招用的劳动者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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