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的认定标准是
一、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的认定标准是
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中,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依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这里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符合以上情形的儿童可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判定。
二、怎么起诉要回孩子
若要起诉要回孩子抚养权,可参考以下步骤。
(一)收集证据
1. 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例如,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证据;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性疾病,不利于抚养孩子的病历等。
2. 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自己有稳定的收入,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条件的证明,如工资单、等;自己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如周边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完善的证据。
(二)撰写
起诉状中应明确原告(自己)和被告(对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写明诉讼请求,即要回孩子抚养权;阐述事实和理由,重点说明为什么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而对方不适合。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会按照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孩子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三、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法院判定时孩子抚养权主要有以下标准:
1. 年龄方面。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等情况。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因素。如果一方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在抚养权判定时会更有利。
3. 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如果一方能证明自己对孩子的抚养意愿强烈,并且有切实可行的抚养计划,也会在判定抚养权时占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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