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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一、哪些行为构成共犯

关于认定构成危险驾驶共犯的具体情形如下所示:首先,如果在饮酒期间,行为人明确知晓驾驶员需要驾车外出,却依然积极引诱其过量饮酒或者威胁、鼓舞其喝酒,而且在饮酒之后也没有为驾驶员寻找代驾服务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视为危险驾驶的共犯行为之一;其次,若行为人在明知道驾驶员已经喝了酒的前提下,仍然教唆、威逼或强制该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进行活动的话,同样被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的共犯;再者,当车辆所有人清楚地了解到借用车辆的人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并且还坚持要求驾驶机动车时,如果仍然将车辆借予对方使用,那么这种行为也会被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的共犯。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并处: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具体怎么判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主要由行为人被判处拘役与罚金两个方面组成。

首先,针对拘役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一个月到六个月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划定;其次,对于罚金的判罚,应紧密围绕危险驾驶的行为特征以及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关键犯罪情节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经济实力及履行罚金义务的能力,从而最终确定罚金的具体金额。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在道路上以竞速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情节严重者,或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将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若存在上述行为,并且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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