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通事故怎么判定责任
一、车辆交通事故怎么判定责任
在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五大基本原则:第一,行为责任原则;第二,因果关系原则;第三,路权原则;第四,安全原则;以及第五,结果责任原则。
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主要当事人,并无规定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此处的车辆指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则未做明确限定。
这里所指的另一方既可以是与交通行为密切关联的机动车辆驾驶员、乘车人或行人等,亦可以是非特定性的,并不以交通运输为主要目的,但其日常活动或行为却与交通运输存在着紧密联系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怎么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实施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影响,以及他们的主观过错轻重程度,来确定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归属。
具体而言:
(一)若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则由该方面承担全面的责任;
(二)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作用下导致的,那么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关键性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从而依次承担主要责任、平等责任与次要责任;
(三)在涉及到各方面均未有明显过错的情况时,若属于意外事件引发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相反的,若是某一方向有故意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则后者无需负任何责任。
针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全责:
(一)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有逃跑的行为;
(二)有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或者销毁证据等恶意行为的当事人。
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当事人或许会选择脱逃以逃避处罚,甚至可能会选择隐匿行踪。
然而,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表明其他当事人也存在过错,那么在适当地减轻其责任的前提下仍能保持这种结论。
但是,如果上述提到的逃跑的当事人在逃逸过程中还伴有第一点所述的第二种情形,即“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那就不能减免其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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