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
一、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乃归类于过失犯罪范畴之内。此种类型犯罪的主观心态主要体现为过失,具体而言,即行为主体在违背规章制度这一层面上可能确实是出于明知故犯的动机,然而对于自身的违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理应有所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做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这一风险,却又轻信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加以规避,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的产生。此外,分则中也明确规定了此类犯罪行为,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共犯
在实践中,过失犯罪通常并不涉及行为。然而,若因过失导致相关的犯罪事实成立,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的惩戒措施将根据其所犯之罪行进行分别裁决。值得注意的是,当两个或更多的人因过失行为而引发相同性质的危害后果时,他们并不能被视为共同犯罪者,也就是说,他们不会因为过失行为而受到共同犯罪的定罪和惩罚。这主要是因为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既未期望也未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自然也就无法归类为共同犯罪。
三、过失犯罪有教唆犯
在过失犯罪的范畴内,不存在教唆犯这一概念。教唆犯,是指那些故意促使他人犯下罪行的行为主体,他们的特点在于并非亲身参与犯罪活动,而是通过向其他人传递自身的犯罪动机和意愿,以达到他人依照其指导行动并为之犯罪的目的。教唆犯的主观心态必须为故意,即他们应当明确知晓自己的教唆行为将会引发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同时也应当期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则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过失原因导致犯罪后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意程度相对较低。因此,鉴于教唆犯的定义强调的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无法构成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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