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怎样定责
一、怎样定责
若因肇事当事人之逃逸导致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难以判别,则无论事故各相关方所处的真实责任状况为何,皆推定该逃逸者为全责方;
若在某次事故中,仅其中一方当事人采取逃逸措施,且经事故调查后确认此方与另一方皆无过失,即为纯属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仍应由该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若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逃逸后,发现其存在交通安全违规行为或者驾驶失误等问题,而对方并无任何不当之处,那么逃逸方将被判定为全责方;
如在某起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选择逃逸,且经过详细分析后确定此次事故原本属于肇事当事人双方皆需负责的情况,则可在界定过失程度之后,适度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新法规肇事逃逸如何处罚
对于在现形后选择逃避责任逃离现场,尚未达到刑事定罪标准的行为人,依据相关予以,惩额为两百元至两千元之间,并可同时执行十五日以下的监禁处分;如若情节严重,造成了重大事故并构成了犯罪行为,同时又有逃逸表现的,除了要依照刑法依法追责之外,还将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的严厉制裁,且被终身禁止重新获取驾照。
关于交通运输肇事的情节处理,逃逸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因为逃逸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将会从重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罚。
第三部分则是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尽管本身不会加重赔偿的负担,但是其所驾驶机动车的以及商业险都将拒绝理赔,因此驾驶人自身需承担相应的所有损失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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