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罪的区别
让我来告诉你什么叫做“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
这可是刑法中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
两者之间最明显的差异就在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刑罚程度四个方面。
首先,我们来看下犯罪客体: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思就是它侵害的是某一区域内不确定数量的人们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要财产的安全;而交通肇事罪它针对的是特定的个人,即那些在中受到伤害或者损失的人。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客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是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不管有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都算;但是,交通肇事罪就必须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并且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才行。
然后,我们再来聊聊主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既可以是故意为之,也可以是过失所致;但交通肇事罪就只能是过失了。
最后,我们来说说刑罚程度: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通常比较严厉,甚至可能会被判处或者;而交通肇事罪的惩罚相对来说要轻一些,一般都是或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可以判处拘役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程滋生重大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或致使公共财物和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均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刑事处罚。
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交通肇事行为,司法机关可判处罪犯拘役,根据相关规定,其刑期通常不会超越六个月。
若车辆驾驶员未能遵守交通安全,酿成严重事故,则公安机关将依循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置,的判决结果会充分考量多个因素,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方的认罪态度以及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等。
当我们谈到交通肇事罪的具体量刑问题时,法官通常须权衡以下四大要素:
1.被告人在本起事件中应负责任的种类,责任越大,量刑也就相应越重;
2.所造成的损害规模,包括死亡或重伤人数的多寡等;
3.被告人在事发后的忏悔态度:是积极承认错误还是拒绝认罪,同时是否负担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等;
4.当事人在肇事时是否曾有逃逸行为、驾驶过程中有无醉酒或者吸食从而危及交通安全等严重违法情况。
基于上述多种情形作为参考,法院将科学评估并最终裁决应该判罚多少年刑期。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