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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刑满释放不满5年,又醉驾算不算累犯

一、刑满释放不满5年,又算不算累犯

若是前一次犯罪行为的法律惩处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之内再次触犯了新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这种情况被称作“累犯”。

若罪犯在刑满释放之后的第五个年头内,没有合法却仍然醉酒驾驶机动车,则并不能称之为累犯。

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被认定为罪,由于该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罚仅为拘役,并不满足累犯所要求的再犯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因此,这并不构成累犯。

在对这类罪犯进行量刑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他们曾有过犯罪前科的事实,根据相关,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和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存在着五种主要的区别,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犯罪动机和目的层面上看,前者多出于挑起事端寻求精神刺激等非正常心理状态,而后者则通常是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特定意图;第二,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范围上看,前者不仅涉及到人身安全及社会秩序,而且还包括财产利益等诸多内容,而后者则仅限于财产权益;第三,从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上看,前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场所,而后者则通常针对特定的个体或物品;第四,从行为发生的场合看,前者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地点,而后者则通常限定于特定的空间内;最后,从两种罪名的入罪门槛来看,前者的认定标准相对较低,而后者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毁损财物的故意。

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往往会伴随有对他人财物的破坏行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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