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如何认定逃逸行为
一、肇事者如何认定逃逸行为
认定肇事者逃逸的科学办法在于: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员怀揣恶意逃避法律责任之意愿,甚至实施驾驶或遗弃汽车而远离、隐藏乃至逃匿于事故现场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在司法实践领域内,逃逸还可能包含找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明确规定,“逃逸”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意为规避法律追究,采取驾驶或遗弃车辆从而远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怎样撤案
依照现有规定,当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可以不进行刑事起诉,已经立案的应予撤消,或暂停刑事诉讼程序,或终结审判程序,或宣布被告人无罪:首先,如果被告行为情节轻微且无实质性伤害,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其次,若被告犯罪事实经过追溯期届满,亦不再进行刑事起诉;再次,如被告获得特赦命令并免受刑罚,亦可视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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