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一、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之认定及相应罚责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關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界定。
具体的认定标准与相应罚责规定如下所述:
1.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的判断关键在于行为人在明知发生之后,該情況下仍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包括但不仅局限于下列情形:当事人自认自身在事故中无责任而驾车离去现场;存在酒后驾驶、等疑点后离开事故现场;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后未及时报案且无故离院;或者留下虚假信息后离开等情况。
2.罚责规定。
针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其罚责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逃逸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给予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若逃逸行为已构成犯罪,则需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若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则需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无证驾驶引发轻微的情况,同样需要接受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交通事故当事人能够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死亡无能力赔偿怎么办
若肇事者无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且无力赔偿的金额高达三十万元人民币,那么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服刑坐牢。
2、如果责任人所驾驶的是机动车辆,那么机动车的责任额度部分将由保险负责理赔,这部分金额并不计入到其无力赔偿的总额之内。
3、当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而对方无力支付赔偿时,受害方有权向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之后,如仍然无法执行,则法院将暂时终止执行程序,等待对方经济状况好转后,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4、受害方可以通过法院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而事故责任方也可以通过各类保险进行赔偿,然后根据责任情况来确定判刑期限。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