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保险公司怎样赔偿伤残者的误工费
一、交通逃逸保险怎样赔偿伤残者的误工费
误工费按受害者误工时长和收入计算。
误工时长以医院治疗证明为准。
如受伤致残,可计算到定残日。
有固定收入者,以实际减收为准。
无固定收入者,按近三年内平均收益为标杆。
若无法证明,则参考当地同业或相似岗位上年度工人平均薪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计算。
二、交通逃逸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的"",主要是指在产生于道路交通环境下的各种责任事故出现之后,当事人为了躲避相应的法律制裁,故意驾驶或丢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甚至逃避并藏身的严重违法行为。
要评价某位行为人是否构成了"逃逸",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的角度和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首先,需要深入观察和了解行为人是否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个评价过程不仅仅需要考虑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和解释,更应该通过对肇事当时的具体时间、地点、路况条件,以及行为人所具备的知识和经验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以此来确定其是否有足够的认知能力来明白自己的行为已经引起了。
如果该行为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车离开了现场,那么他因为没有主观上的认识,就不能被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行为人是否存在着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这其中既包含了逃避刑事法律的追究,同时也包括了逃避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追究。
最后,需要仔细审查和评估行为人在客观事实上是否确实采取了逃离现场的行动。
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行为人在接受事故处理机构首次处理之前这段特定的时间段内,才能够被认定为符合本规定中所定义的"逃逸"行为。
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逃离了事故现场,但后来由于个人良心的觉醒而返回现场接受处理,或者在逃离现场不久后便被及时拦截、抓捕,这些都不会影响到"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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