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果不严重时事故科需要将案件移交刑侦机关吗
一、后果不严重时事故科需要将案件移交刑侦机关吗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成为行为主体的是对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肇事车辆驾驶员。
责任划分以公安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鉴定书为准。
一旦证据确凿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交警部门将负责立案进行深入侦查,随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提出请求,相关诉讼和裁判工作则交由人民主导进行。
关于案件是否必须移交检察院的问题,其具体程序可归纳如下:若该交通事故在证据上充分显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行,首先应由公安机关开展全面侦查。
在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完毕之后,将相关资料移送检察院请示批准。
而检察院在此阶段需要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在得出以下结论后再做出决策:
(1)经慎重判断,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规则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即会发布《不予批捕通知书》;
(2)反之,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确实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便会签发《逮捕证》。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或者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车辆撞到车辆后跑了算肇事逃逸吗?
假设当车辆相撞之后,驾驶员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如果是出于救助伤者或其他紧急事项考虑,并且已经在事故现场留存了自身的联系方式,那么这种状况显然不属于我们通常理解中的“肇事逃逸”行为。
若驾驶员事发后明知自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潜心逃跑,那么这种行为当然可以被认定为逃逸行为。
同时,倘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的那一时刻并未能准确感知事故已经发生,甚至大脑处于懵懂状态,以至于未能察觉到事故的严重性,此时驾驶车辆离去,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明确表明此举并非故意为之,便不宜被判断为构成罪。
另外值得强调的是,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因害怕遭受人身侵害而被迫离开现场,但在离开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如果能证明其并非有意逃避责任,那么此类行为自然无法被视为肇事逃逸。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