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一、罪和罪的区别
在对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辨析时,需着重考虑以下几点:首先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差异。
危险驾驶罪的故意性表现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当事人明知道他们在路上的行为会对整个社会的安全构成威胁,比如酗车或者行驶,但是他们仍然选择去做这些事情,甚至是期待或者放任这样的情况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主要体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当事人并没有预谋或者故意要引发事故,只是因为他们的疏忽大意或者不当心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其次是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在道路上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而且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而交通肇事罪则涵盖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各种行为,例如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死亡或者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最后是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存在上述列举的危险驾驶行为并且情节恶劣就可以定罪,并不需要实际产生任何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则要求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死亡或者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在量刑方面,由于危险驾驶罪并未实际产生危害结果,因此其量刑相对较轻,通常会被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则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怎么处罚
1.对于仅有逃逸行为未触及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并处最高15日拘留。
2.若发生重特大且构成犯罪但未逃逸者,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外,还要由公安局吊销其机动车。
3.若出现重特大交通事故并已构成犯罪还实施了逃逸行为的,不仅要受到刑法追究,而且公安局也会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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