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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交强险真能赔营运损失?多数车主都误解了!


摩托车交强险是每位车主上路必备的法定保险,但许多人对它的赔偿范围存在误区,尤其是关于
“营运费用”能否理赔**的问题,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和实务角度,揭开这一争议的真相。

交强险的核心功能是“保障交通事故中的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保险公司需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这里的“财产损失”通常指直接物质损失(如车辆损坏、物品损毁),而营运损失属于间接经济损失,例如因车辆维修导致的停运收入减少,这类费用不在交强险的法定赔偿范围内

举个例子:外卖骑手小李驾驶摩托车与私家车发生碰撞,交警判定对方全责,小李的摩托车受损需维修3天,期间无法接单,要求对方赔偿2000元停运损失,这种情况下,对方的交强险只能赔付小李的车辆修理费,而停运费用需通过商业三者险或侵权方自行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车主误以为交强险能覆盖所有损失,但法律明确规定其“保人不保己,保直接损失不保间接损失”,若摩托车主从事营运活动(如快递、载客),建议额外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并附加“停运损失险”等专项条款,才能真正覆盖营运风险。


建议参考:

  1. 营运摩托车车主务必提前购买商业险补充保障;
  2. 事故后若涉及营运损失,可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主张侵权赔偿;
  3. 保留收入证明、维修记录等证据,便于后续索赔。

相关法条: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仅赔偿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失;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停运损失”属于侵权赔偿范围,但需责任方自行承担;
  3. 《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需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

小编总结:
摩托车交强险的本质是“基础保障”而非“万能险”营运费用索赔需另寻法律途径或商业保险支持,车主需认清保险条款的局限性,提前做好风险规划。法律保护的是有准备的人,别让误解成为维权路上的绊脚石!


(全文关键词布局:摩托车交强险/营运费/赔偿范围/间接损失/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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