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交通伤残鉴定没有营养期受害者是否可以要求鉴定

一、交通伤残鉴定没有营养期受害者是否可以要求鉴定

1、交通伤残鉴定没有营养期受害者可以要求鉴定。根据相关解释规定,伤残鉴定中没有鉴定营养期的,被害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营养期,再根据鉴定的营养期结论请求赔偿相应的营养费。

2、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伤残鉴定没有等级费由谁承担

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1、应在30日内由单位申请;

2、如不申请,个人一年内也可以申请;

3、单位申请个人不承担费用;

4、个人申请具体标准由地方行政规章、办法规定;但01日后不再收费。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米小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hefeilaws.com/hf/470873.html

交通伤残鉴定没有营养期受害者是否可以要求鉴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