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肇事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一、交通运输肇事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1、交通运输肇事的成立条件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如何认定
1、行为人后离开现场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这种情况下,主观上被告人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在客观行为上体现为离开现场后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并对事发经过毫不隐瞒,并且以行为人所知和认识到的情况如实讲述,不避重就轻,不夸大对方责任,不回避自己的责任。这种情况主客观能够相互印证,无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只认定为一般的,并且应对其主动投案行为认定为自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并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未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若行为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虚假叙述,推脱自已的责任,夸大对方的责任,则按照刑法总则有关自首的规定,因未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不认定为自首,但因行为人无逃跑行为,亦不能认定为逃逸,应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投案后,向有关部门讲述有发生,但当时不是自己驾车,而是别人驾车肇事的,并说服别人替自己顶罪的,因无逃跑的行为,不认定逃逸,但后面的行为,又符合的特征,则以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
3、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及逃逸情况的。这种情况笔者同意前面第二种观点。交通运输应肇事后逃逸存在着自首的情况,即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转变过程。在前面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而后面出于不论何种想法,去主动投案,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的行为,又符合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前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已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的,又能够认定自首。因此应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又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经过但称离开现场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情况的。有的被告人称,自已是因为怕被害人及其亲属打自己才离开现场,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这种情况,是被告人对自己的主观故意性质认识不清,按照笔者在前面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的论述,这种仍应认定被告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因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为逃避履行以下义务: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五项行政义务;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
5、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避履行上述义务的任何一种,都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不能以被告人的这一辩解理由,而认为被告人主观无逃逸意图,这是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因被告人对肇事经过如实供述,对自首仍应认定。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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