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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还款顺序

一、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还款顺序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在还款顺序上存在不同规定。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若涉及追赃挽损,一般先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利息。这是为保障众多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遭受重大财产损失。退赔资金来源通常是司法机关依法追缴的违法所得、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变现等。按比例向集资参与人进行退赔,以公平分配有限的资金。

而民间借贷方面,若借款人有多笔债务,首先应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还款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顺序偿还,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没有约定,一般先冲抵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比如、等;其次冲抵利息;最后冲抵本金。这样的顺序主要基于费用先行支付保障债权实现,利息属于借款产生的孳息,本金则是借款核心部分,依序清偿。

需注意,不同具体案件会因事实、证据等因素,在还款顺序处理上存在差异,应以法律规定和具体司法判定为准。

二、非法集资推广人有没有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推广人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若推广人明知是非法集资活动,仍积极参与推广,为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帮助,根据其在整个非法集资活动中所起作用、主观故意程度、参与的行为方式等因素,可能承担不同程度法律责任。

若推广人构成非法集资,依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或从犯。主犯需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从犯则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民事层面,若因推广人的推广行为,致使他人参与非法集资遭受损失,推广人可能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若推广人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是非法集资活动,且无主观过错,则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总之,非法集资推广人是否担责,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判定。

三、非法集资业务员罪量刑标准

非法集资公司业务员的量刑标准需依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多方面因素判断。

若业务员明知公司非法集资仍积极参与,为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帮助,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

对于一般业务员,若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量刑方面,若构成,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构成,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业务员的主观故意、参与程度、吸收资金数额、是否退赃退赔等情节来确定最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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