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例)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情节严重的,就是可以立案的,也就是说,如果是行为人实施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行为的,在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形下,是不会被立案的,可以当做是一般的治安处罚案件来处理,如果是情节严重的就是构成刑事案件。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如果严重扰乱了军事禁区的话,只要有这一行为那么肯定是会被立案的。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应当立案。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严重的扰乱的军事禁区就构成了立案的标准了。如果是主要领头人或者是积极参与的人员,那么就是主观客体,而扰乱军事禁地的正常的秩序就是犯罪客体,这已经构成了相关的刑事案件,所以肯定是要负刑事责任,尤其是主要领头人,具体的惩处就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了。
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只要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就构成了本罪,就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本罪是属于行为犯罪,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为了出卖而收买,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已经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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