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登记机动车如何投保交强险
一、未注册登记机动车怎样投保交强险
投保人为未注册登记机动车办理交强险时,应持有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书(国产车)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进口车)。
保险在办理未注册登记机动车交强险过程中,应当确保交强险保单上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和“识别代码(车架号)”3项信息,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书(国产车)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进口车)保持一致;
保险公司应将不打印“号牌号码”的交强险标志与交强险保单一并提供给投保人。
交管局车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按上述3个信息确定该车辆已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为其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二、交强险单证应如何使用
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二)、保险公司应提示被保险人妥善保管交强险单证,按规定张贴或携带交强险标志。
(三)、保险公司应提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或检验机动车等时,将“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
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
三、未登记的车辆出怎么赔
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据此未登记的车辆出交通事故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有以下情形:
1、因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人可以向机动车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机动车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机动车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机动车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机动车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机动车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明知机动车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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