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取证几项就可以成立?
一、家暴取证几项就可以成立?
1、家暴取证几项可以成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行为是否会被确立为家暴,要有强有力的证据,并不是一定有几项才可以成立的;
2、家庭暴力证据能作为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的情形: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小区的保安、自己的父母、家中的朋友、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
(2)报警记录,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以及病例,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书证,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5)视听资料,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6)悔过书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忏悔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遇到家暴有什么用?
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没有诉讼经验或者的,建议请律师处理。
律师的专业更加丰富,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可以帮助提供当事人去如何收集家暴证据,在案件进行中,对于整个案件的节奏度有一定的掌控能力。律师可以梳理、分析案情,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合理的在法庭中提出诉讼要求,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帮助当事人赢得本场。
三、家暴可以判离婚吗?
1、一方遭受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时,能不能判处离婚,主看法院调解结果。
2、如果调解无效的,并且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就会准许离婚。
3、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下: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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