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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离婚理由是什么

  一、法定的离婚理由是什么

  法定的离婚理由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情形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满足调解无效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都要什么手续

  离婚的手续有:

  1.,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米律提醒您,经过30日后,在30日内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

  2.诉讼离婚,一方起诉离婚至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然后提交起诉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材料;法院先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不成的,判决离婚。

  三、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

  离婚财产应该这么分:如果夫妻双方之前对财产做了分割约定的,从其约定;对财产未做分割约定的,由双方在离婚时协商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对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法院在分割时会照顾到婚姻中无过错方、女方和需要照顾孩子的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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