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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了解

不盈不亏难以实现(焦点一)

草案的第六条规定: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这一条受到了与会各方的猛烈“攻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祥表示,要解决强保业务不盈不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强制的定位。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属于,还是等同于社会保险。如果等同于社会保险,推行强制第三者险,意在为广大群众提供最基本的保险保障,但它同时又属于责任保险,要求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保险责任,显然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承担。不搞清楚这一问题,根本做不到强保业务不盈不亏。目前的情况是,在公布的草案中,这一定位并没有搞清楚。专程从赶来的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温*扬认为,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不应该是社会保险,应定位为商业保险,选择自行经营的模式。目前条例草案规定的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显然存在问题,应该可以微利经营。这一点也为武大保险与精算学系主任魏*林所认同。他介绍,只要是称之为“保险”的产品,按照保险的原理来说,就一定是有盈亏的。而且目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率在国内是30%左右,如果实行强制保险后,100%的机动车辆都参加了保险,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还是可以做到赢利的。

机动车无责也赔偿(焦点二)

草案的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条被称为“无过错赔偿”,引起了与会专家的争议。孙*祥认为,立法的宗旨是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众的利益,这其中包括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害者的利益。有关部门在制定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时,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目前的中国推行无责赔偿制,还需要进一步商榷。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王*国介绍,草案的这条规定是来源于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76条。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条在立法上是有问题的,由于这一立法的条文不明确而引起公众的误解。有关部门在制定条例细则时,就应该做得更细一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林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这一草案,其实是在新的道路交通法的第75条和第76条之间“兜圈子”,不能够充分地反映强制第三者险与商业第三者险之间的区别,也没有实现对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创新。实行无责赔偿时,把保险公司推到了第一线。而强制保险条例一定要解决好三个问题:受害人、投保人、保险公司,这三个环节缺一不可。而目前公布的草案并没有全部解决这三个环节的问题。

救助基金从何来(焦点三)

草案第23条、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特定情形的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基金主要来源于提取保费、罚款、追偿、基金孳息。与会的学者认为,设立救助基金是好事,但条例应进一步明确执行机构及具体内容。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苏提出,应充分发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作用。而救助基金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执行,应该有一个稳定的来源,目前草案提到的4种来源显然是不够的,而且也没有明确这一部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王*国指出,一旦救助基金启动,草案第24条提到获取救助基金的4个渠道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基金的支出也是巨大的。一定要进一步开源,使救助基金源源不断。孙*祥表示,救助基金从强制保险保费中提取,这显然存在问题,因为强制保险已经定位在无盈利无亏损,这对于保险费率的制定已上了一个“枷锁”。从强制保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势必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而且提取的比例也不好界定,比例小如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多少问题;比例大势必会抬高费率,给车户购买强制保险带来压力。与会的学者认为,实行强制保险之后,国家应该给予保险公司相关的政策支持,如对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税应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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