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什么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覆行如实告知义务)。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由此可见,对于对于规范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保障整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合飞律师网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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