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因素有哪些?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因素有哪些
(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家庭暴力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四)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也是无能为力。
(五)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二、离婚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当补偿原则;
(二);
(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为: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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