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十年未分割财产还可以分割吗
一、离婚后十年未分割财产还可以分割吗
离婚后,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只要该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共有没有发生实际变动,对请求权就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此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仍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这一部分财产法律上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应该是共同共有,则另一方可以从发现上述行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分割财产。此时要求分割财产的时效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不属于其他特殊诉讼时效的范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
二、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法律如何规定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答辩状
答辩人:,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答辩人:张XX,女,汉族,197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4年03月11日签定的离婚协议已生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双方慎重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20XX年03月xx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兰考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因此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并没有共同财产。”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离婚协议书时,都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存在。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多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的处分,双方均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应当负责。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二)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列的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依法不应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答辩人在起诉状所列的位于兰考县xxxxxxxx胡同北段路西的房屋,以及位于兰考县xxxxxxxx房屋根本不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有的房屋,那是答辩人父母用毕生的积蓄加负债所建起的,所有权处分权均归答辩人父母所有。不应该作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财产分割。
被答辩人所诉称的拖拉机、摩托车、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等都是答辩人的父母所购置用于生产生活的,并且这些财产一直都是有答辩人的父母所支配和适用,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如果这些财产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话,当时在签定离婚协议时,被答辩人就会提出来对这些财产的分割。被答辩人当时不提出来分割就知道这些财产不是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共同所有的。
(三)被答辩人诉称的土地承包经营的事实不实。
答辩人所在的家庭在1999年土地承包分得土地人均是2.35亩,并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分的2.5亩集体土地。在2014年流转给森源光伏发电项目每人平均1.35亩,剩余的1亩在谷营乡xxx西未被流转。并且该土地流转补偿款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诉称的答辩人所违法领取的,答辩人没有返还的义务。
以上答辩意见供贵院审理时采纳。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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