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是不是商定了就不能改变了
底,马某与妻子肖某时商定:女儿文-文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负担抚育费300元。近几年,随着女儿生活、学习费用的剧增,母女俩的生活越来越困难。窘迫之下,肖某多次找到马某要求增加抚育费,后者均以早有约定为由拒绝。肖某遂以女儿的名义诉至,要求马某每月给付5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费是不是商定了就不能改变呢?回答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可见,“早有约定”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本案中,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对方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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