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查明哪些问题
一、离婚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查明哪些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关系,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
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三、协议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注意户口本婚姻状态一栏应显示已婚字样,如未显示,需要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方能协议离婚;
2、结婚证原件;
3、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4、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由上可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查明离婚是否是双方自愿、是否已经处理好了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事项。上述内容就是关于离婚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查明哪些问题的解答,相信您已对此有所了解,若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可以登录米律,我们会安排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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