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要件

一、制度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具体包括: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例如:吸毒、赌博、通奸、嫖娼、卖淫等行为而至使婚姻破裂导致离婚的,或者实施了前述四种特定违法行为但并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请求离婚的范畴。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指配偶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包括直接受到的损失和间接上受到的损失。人身损害是指,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身体上的伤害。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因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产生悲伤、恐惧、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是指过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引起离婚,并且造成无过错方物质或非物质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这个关系不成立,则过错方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4、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不仅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而且还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

5、有离婚事实的发生

有离婚事实的发生是指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离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即使有《民法典》的四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没有离婚,则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才能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离婚是由于一方法定违法行为的后果,而离婚损害赔偿则是无过错方针对过错方的法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无过错方财产、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提起的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1、重婚行为

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民法典》将其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要求过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重婚是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法律予以认可。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在审判时间中积累经验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进行裁量。但我认为这样不妥,如果法律针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那样就有可能给实施违法行为的过错方钻一个漏洞了。假如法律规定已婚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一个月则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过错只跟婚外异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个月,但这种行为却足以导致婚姻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就因为时间不够而达不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这样无法体现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3、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时解决,久而久之,极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在国外立法史上已有几百年。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56条也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上就是由米律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要件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包括存在法定行为、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方存在过错和双方离婚这几个构成要件。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米律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hefeilaws.com/hf/512194.html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要件的相关文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有哪些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有哪些   制度的适用有以下几点:   1.需一方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此时的过错有以下几种: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员等四种行为。   2.一方因上述行为遭受损害。此时必须有证据证明遭受的损害是因上述四种行为,且...

离婚损害赔偿提出时间是多久的,离婚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

离婚损害赔偿提出时间是多久?按照规定,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离婚损害赔偿提出时间是多久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

怎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要注意事项

  一、怎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要注意事项   求和离婚损害赔偿要注意事项如下:   1.需一方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此时的过错有以下几种: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员等四种行为。   2.一方因上述行为遭受损害。此时必须有证...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是什么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条是什么?   的条包括:   1.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登记已取得结证;   2.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什么

  一、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   金额标准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侵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的后果进行确定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另一方应当给予补。   ...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离婚损害赔偿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离婚损害赔偿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的主观方面要件,即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实施破坏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二)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

走私贵重金属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刑法走私贵重金属罪构成要件)

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按照《刑法》第151条当中的规定对此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将会采取罚金的处罚措施,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 法律规定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