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条件
一、民法典 离婚条件
民法典的离婚条件主要有两种:一是,二是诉讼离婚。
首先是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其次是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关于离婚的民法典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登记,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登记离婚冷静期,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依照法律规定,在登记离婚时留出给当事人冷静思考,确定是否必须离婚,以减少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的必要期限。
三、离婚
第一,离婚以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与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存在原则性的区别。
第二,离婚须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进行,不得在一方配偶已经死亡之后再请求离婚。
第三,离婚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依照离婚程序进行离婚,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离婚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消灭当事人之间的配偶身份和配偶权,还涉及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经济帮助,以及子女抚养、探望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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