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地图未婚生子女方需要抚养费吗
一、地图女方需要吗
在广义范围内,未婚生育子女供养费与其他婚生子女的基础供养费本质上并无区别,均包含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定义的"供养费"中。
具体来说,“供养费”不仅涵盖了子女日常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同时还包括对其接受教育以及治疗疾病过程中的各类开销。
因此可以明确,未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所需的所有必要支出皆属于"供养费"的范畴。
值得指出的是,以往对于费用承担的认知存在片面性,仅关注到基础生活费用及学费部分。
根据《》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妇任意一方对亲生子女皆有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用的义务。
此类概括性的规定充分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养育子女责任义务方面的强烈重视。
《》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女方没有,嫁人后,后夫算继父吗
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是由于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度缔姻所引发的,在此情境当中,子女通常会称呼他们母亲或是父亲的新伴侣为继父或者继母;同样地,丈夫也可能会把自己妻子与其前夫所的子女称为自己的继子女;反之亦然。
在法律层面来看,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个常见场景:第一,当生父母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之时,子女已经成年。
此时,继父母对继子女已无抚养必要,进而产生的仅仅是基于亲属类别划分的姻亲关系;第二,生父母在其后仍然拥有未成年的子女,然而子女并未和再婚家庭中的另一方即现在的生父(母)共同生活。
在这种情形之下,倘若再婚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缺位甚至不愿意接受小孩来家共度时光,那么无论是再婚双方还是他们的子女之间都很难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抚养关系,因此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姻亲关系体现而已。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再婚一方是用其与当前配偶共享的财产来负担孩子的抚养开支且经常亲自接孩子回家负担照顾责任的话,对于双方是否具备抚养关系是否能成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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