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妇女拆迁安置房怎么办
拆迁涉及到人们切身利益,在保障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国家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离婚妇女拆迁安置房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离婚妇女拆迁安置房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8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征收补偿款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拆迁安置房虽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其特殊性,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通常会将其作为一种特殊财产进行处理。
如果离婚妇女在离婚时没有分割拆迁安置房,则在拆迁时,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 优先保障女方权益:如果女方在婚姻期间对拆迁安置房有较大的贡献,或者女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可能会优先将拆迁安置房判给女方。
2. 照顾女方实际需要:如果女方在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有其他住房,法院可能会将拆迁安置房判给女方。
3. 平等分割:如果无法适用以上原则,法院可能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原则,将拆迁安置房平分给双方。
二、离婚后重新分得拆迁安置房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承租人因房屋征收补偿事项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有其他产权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房屋征收补偿争议处理。
离婚后重新分得拆迁安置房的,如果与前配偶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房屋征收补偿争议处理,由有关部门或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
三、分割拆迁安置房纠纷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离婚妇女因分割拆迁安置房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