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预备如何认定
一、预备如何认定
如何准确界定犯罪预备行为:首先,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为达到犯罪目的而进行的各种准备工作;其次,行为人在其内心深处具备明确而坚定的犯罪意图和企图。
然而,在确定犯罪预备行为的过程中,我们务必慎重区分犯罪预备行为以及犯罪所处的预备阶段,因为二者并非同一概念。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也存在本质区别。
对于预备犯而言,我们应参照既遂犯的量刑标准,对其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即为实现犯罪目的而预先进行的各种准备活动,包括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共同犯罪立功如何认定
对于共同犯罪的判断及是否符合立功标准的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在向公安机关坦白自身罪行时,应该包含所有共犯的,如姓名、住所、外貌特点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络方式等等。
如果仅仅因为公安机关接到这些信息并成功抓住了共犯,就将这看做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功劳,这是不恰当的做法。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出真正的协助作用,比如在现场通过精准地指认、辨认,帮助公安机关成功了其他共犯;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亲自带领公安人员找到并逮捕了其他共犯;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些有关部门并不知晓或者按照正常工作流程无法获取到的关于其他共犯藏身之处的重要线索,从而使得其他共犯被顺利逮捕;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他与其他共犯之间的联系方式,并且按照要求与对方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最终成功逮捕了其他共犯,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对司法机关的有效协助,因此也应该被认定为立功。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构成立功的具体条件都有哪些。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投案之后,不仅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能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经过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能够提供重要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成功侦破的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既包括揭露他人与自己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包括揭露他人单独或者与其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行为如何认定
在法治实践过程中,对于共谋犯罪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参与者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群体;其次,共同犯罪的人在犯罪意图上必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最后,他们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拥有共同的行动方向和目标。
而且,若存在三个人及以上共同参与实施犯罪活动并且形成了相对稳定且严密组织结构的群体,则此种犯罪团体被称为“犯罪集团”。
对于此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将根据其所领导的整个集团所涉及的所有罪行进行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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